[飛行報告]
[Flight Report] Dec10/2006 KA483 TPE>HKG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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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航機上, 空中服務員有權叫你做一切合理既事,包括不準攝影。
假如佢認為你的行為會影響其他乘客、或影響他們工作
(包括使用閃燈),他停止你拍照仍正常的。
但唔俾野你食係佢唔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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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 你飛 台灣 其實係麻煩d...
你好彩係搭 KA...
我知台灣係有law 指明 當機倉門關上之後 係唔可以著任何電子儀器
如果唔係所犯既罪行可以係判7年...
佢地引用既就係下面依條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我唔知條例改o左未wor...~!!!
P.S.不過唔明點解你張張都開閃光燈...
唔開未無事lor...(開o左閃光燈張相唔一定靚ga wor)
[ 本帖最後由 kmb113 於 2007-2-3 13:5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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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or2~飛躍人生-非凡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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