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333206]gakei[/ref] 在 2005-8-9 18:50 發表:
嚴格來講, 需要交還地鐵公司的車票, 收藏都係唔可以。
根據地鐵附例第 17 條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其車程完結
或提早終止時,無合理辯解而不將或拒絕將車票交還地鐵公司。
但有關規定未有禁止未使用車票的收藏。
[ref=333124]gakei[/ref] 在 2005-8-9 17:06 發表:
車票係地鐵財產, 你有權把它轉售嗎?
咁樣賣飛都合法, 咁o的人炒黃牛都合法啦。
車票屬地鐵財產,但地鐵公司對車票持有人亦有運載責任。
本人會視有關出售乃享用地鐵運載權的轉讓。
另外,炒黃牛乃指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活動,受香港法例
第 172 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 6 條所規管。有關條文只
適用於根據上述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或進入根據
《娛樂稅條例》須在入場費上繳付稅項的場所。
[ Last edited by da54 on 2005-8-9 at 2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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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律第228章,
《簡易治罪條例》的第6B條,
1) 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眾地方以高於批准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由於呢堆車票本身係無批準價格,因為佢地係地鐵公司的贈品,
咁即係就算佢賣一亳子都係犯法...
不知板主的意見如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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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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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452]307[/ref] 在 2005-8-9 22:01 發表:
根據香港法律第228章,
《簡易治罪條例》的第6B條,
由於呢堆車票本身係無批準價格,因為佢地係地鐵公司的贈品,
咁即係就算佢賣一亳子都係犯法...
不知板主的意見如何呢?
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 2 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包括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徑、通路和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政府或私人財產;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轉載自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站[www.legislation.gov.hk])
本站並非《簡易治罪條例》所指的“公眾地方”。
P.S. 歡迎各位提供實質資料 (如法例),協助本人界定文章是否違規。
[ Last edited by da54 on 2005-8-9 at 2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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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467]da54[/ref] 在 2005-8-9 10:12 PM 發表:
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 2 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包括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 ...
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到既地方都已經係
公眾地方,就算係網絡世界都已經包括,因
為本站唔係要login in先入到既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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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由一個公眾地方o既電腦看到呢一篇黃牛文
不久之前有人從拍賣網站一人分飾多角抬高拍賣價炒
黃牛, 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只供參考, 跟本黃牛文
性質不完全相同)
[ref=333499]orange[/ref] 在 2005-8-9 22:31 發表:
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到既地方都已經係
公眾地方,就算係網絡世界都已經包括,因
為本站唔係要login in先入到既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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祺人祺事 是神奇技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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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499]orange[/ref] 在 2005-8-9 22:31 發表:
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到既地方都已經係
公眾地方,就算係網絡世界都已經包括,因
為本站唔係要login in先入到既網站
請問閣下意見是否專業意見,或有案例援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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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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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124]gakei[/ref] 在 2005-8-9 17:06 發表:
車票係地鐵財產, 你有權把它轉售嗎?
咁樣賣飛都合法, 咁o的人炒黃牛都合法啦。
此文本人覺得不存在炒黃牛性質。
[ref=333206]gakei[/ref] 在 2005-8-9 18:50 發表:
嚴格來講, 需要交還地鐵公司的車票, 收藏都係唔可以。
我相信不少板友擁有通用儲值票(本人亦有)
市面上亦有模型鋪售賣其他車票
無交還比地鐵公司
難道全部通通犯法? #???
炒黃牛定義或者某d人混淆哂
例如紅館某場演唱會有1000張票,每張$100
有600張比我買起
並放到網上拍賣及紅館外賣比他人,並故意抬價至$200
好似呢d先叫炒黃牛既出現
但依家有炒黃牛性質出現咩?
我有故意抬價咩?
本人非堂同意DA54板主說出售乃享用地鐵運載權的轉讓
該車票是可以乘搭地鐵一程
並以用錢及車程作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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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唔知道你出d post好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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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有集郵舖,
兼售紀念性實以外車票,過期鈔票等..
為的是收藏.
其實公眾地方呢一點,是無必要討論,
上面版主講左,條例中講的"票",
係指進入某些公眾娛樂場所果d,
仲要係"游說他人購買"先有事.
只想知地鐵公司送出車票的條款,
有否列明,所送出的車票必須使用,
及可否作商業用送.
如果無講,我想,疑點利益是歸持票人的.
p.s.
以下只從情理上考慮,
出限量紀念品,
買到的人可以合法炒賣,
而區區車票唔賣得,有點兒那個,
況且,賣家根本炒唔到高價,
因為大家都知一程車比到盡十幾蚊,
而且deadline又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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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2952]da54[/ref] 在 2005-8-9 11:53 AM 發表:
第二、我看不到有証據指有人「作一堆故仔」去要求職員把車票換掉。
而我相信衡量是否換票是地鐵職員的責任。如果地鐵職員職員接受換
票要求的話,則代表有關職員正履行地鐵公司授予的合法權力進行的
換票。在這情況下,有關人士換來的票仍屬正當,除非有証據表示有
關人士乃以不正當方法去欺騙地鐵職員進行換票。
先睇呢個:
車票發出條件
特別係1.11&1.12,根據呢度講,正如gakei兄所說,呢類車票乃地鐵既財
產。(即係話有些舖頭賣俾人作收藏用途都係犯法)
至於我引板主既該段回文,睇完後只能講句:冇野好講。雖然地鐵公司
職員係有權咁做,但你咁講法,即係鼓勵板友可以儲票跟住係度賣?
(仲要賣之前去地鐵站換過晒過左期果d。)
我唔係話唔俾賣,但呢類存在灰色地帶既野,係咪自己柄埋一二邊做會
好d呢?
[ Last edited by HY671 on 2005-8-10 at 1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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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懷念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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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685]VA63[/ref] 在 2005-8-10 00:20 發表:
我相信不少板友擁有通用儲值票(本人亦有)
市面上亦有模型鋪售賣其他車票
無交還比地鐵公司
難道全部通通犯法? #???
完全正確。
[ref=333685]VA63[/ref] 在 2005-8-10 00:20 發表:
我有故意抬價咩?
把價值為 0 的十送一票以有價形式出售,
那不是抬價難道是壓價? 至於故意唔故
意, 大家都有眼見啦。
[ Last edited by gakei on 2005-8-10 at 1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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祺人祺事 是神奇技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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