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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到粗口IGM滋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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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0610 發表於 2011-9-9 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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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B3板睇到某名板友的文章作出評分後, 然後很快就遭到對方用粗口IGM辱罵

在2011年3月20日廢止了的"增值功能附例"中, 列明了有關規則:

2.8     私人訊息不在本站大部份規則之限,但站友仍需遵守以下規則:
     a. 不可藉私人訊息達致任何騷擾甚至恐嚇收件人的目的。
     b. 如欲以私人訊息回應收件人在本站發表的任何文章、頭像、
        簽名或評分,必須保持理性及禮貌。
        違者可視情況當違反站規第 34、34A 或 40 條論。

根據上列的條文, 我有理由相信該站友已經違反相關站規。

然而, 在有關條文廢止後, 本人發覺就沒有明顯的iMsg的使用規定, 記載在本站的站規入面

現在, 有兩件事想請教各位:
1. 而家iMsg內容是否仍然受到部分站規的規管?
2. 向評分者發放粗口igm作為回應, 算唔算係違反板規的行為?

2. 承上, 如果呢種行為係違反板規, 而本人又打算作出舉報的話; 我係應該發E-MAIL去站長郵箱, 定係搵番邊一位Admin可以處理得到?

先謝謝各位的幫助澄清相關問題


[ 本帖最後由 HB00610 於 2011-9-9 02: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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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_B 發表於 2011-9-10 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都收到喎  請問各admin  可以點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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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hong 發表於 2011-9-10 00:1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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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B00610 發表於 2011-9-10 00: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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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ary_B 於 2011-9-10 00:08 發表
我都收到喎  請問各admin  可以點做呢?


我已經在b3舉報相關站友的文章
而且向admin報告埋提出對方用粗口igm鬧人, 請admin指示有關cap圖應該交俾邊個。

希望站方會有好的處理。

以我所知, 有關站友對扣佢分的站友出粗口igm騷擾對方, 已經唔係第一次, 更加唔係淨係對我一個作出如此幼稚的行為
以咁的跡象睇, 對負評分者出粗口post滋擾, 已經係佢一向的習慣; 似乎有需要對有關的站友的行為多加留意一下。

原帖由 edhong 於 2011-9-10 00:16 發表
邊度呀, 等我都收下 ...

原來有前科, 可惜唔係B0板喇 ...


我諗緊, 係唔係應該搵番俾佢出過粗口igm鬧過的受害者出來, 聯名投訴佢


[ 本帖最後由 HB00610 於 2011-9-10 00: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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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9774 發表於 2011-9-10 00:4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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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yeung 發表於 2011-9-10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B00610 於 2011-9-10 00:44 發表


我已經在b3舉報相關站友的文章
而且向admin報告埋提出對方用粗口igm鬧人, 請admin指示有關cap圖應該交俾邊個。

希望站方會有好的處理。

以我所知, 有關站友對扣佢分的站友出粗口igm騷擾對方, 已經唔係第一次, 更 ...


我係你地就貼張print screen出黎以正視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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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B00610 發表於 2011-9-10 01:01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原帖由 kwyeung 於 2011-9-10 00:58 發表


我係你地就貼張print screen出黎以正視聽先。


請見圖:
KS8246-chopped.JPG

[ 本帖最後由 HB00610 於 2011-9-10 0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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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yeung 發表於 2011-9-10 01: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7# 的帖子

其實Z23規則有寫明︰
「戶口事宜、程式問題、舉報違規文章、投訴板主/站友必須電郵到《站長信箱》」

既然咁多人收到粗口信, 咪group埋幾個受害人,
推個站友將堆print screen 寄去站長信箱, 一次過幫佢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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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B00610 發表於 2011-9-10 01:1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wyeung 於 2011-9-10 01:09 發表
其實Z23規則有寫明︰
「戶口事宜、程式問題、舉報違規文章、投訴板主/站友必須電郵到《站長信箱》」

既然咁多人收到粗口信, 咪group埋幾個受害人,
推個站友將堆print screen 寄去站長信箱, 一次過幫佢解脫。 ...


其實我昨日已經打好e-mail而且已經寫好擺在draft架喇。

但係有一點灰色地帶的係, 以而家的站規係無任何條文講明短訊息係受站規管轄的
(之前唯一一條規管短訊息的條文- <<增值功能附加條例>>2-8, 已經在3月失效 )

究竟我的投訴係仲有無站規可援引, 先係我出信俾站長前, 最解唔開的疑慮。

[ 本帖最後由 HB00610 於 2011-9-10 01: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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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hong 發表於 2011-9-10 01: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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