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意外]
堅尼地城連環相撞意外 懷疑是有車長刻意向前撞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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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野﹐要經法庭處理﹐舉証在警方身上。
即係警方要搵到証據去証明相關司機係刻意去製品撞車意外。
註 : 當時司機精神錯亂﹐控罰是否成立﹐已經存在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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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咪要警方去調查﹐再交法庭去判囉。
前文有人講﹐相關司機撞車後仍然坐在司機位﹐唔係正常人的表現。
究竟警方有無帶司機去醫院﹐由醫生去判定精神狀況?
總之﹐警方夠料去告咪告囉。
唔夠料﹐但係成罰機會高咪照告囉。
唔夠料兼入罪機會低﹐好多時都會放棄唔告。
(註 : 警方其實只係把所有証據整理好﹐交給律政司刑事檢控組處理﹐由他們按實際情況去決定是否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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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h4 發表於 2019-3-4 10:39
https://books.google.com.hk/books?id=0HSsCwAAQBAJ&pg=PA237&lpg=PA237&dq=精神錯亂+普通法&source=bl&o ...
咪又係回歸最初的問題﹐有無料去告?
有料咪去告囉﹐由法庭去判。
舉証係警方責任﹐警方搵得齊料﹐又符合檢控要求﹐咪pass去律政司一邊接手囉。
我都唔明你講#22 有什麼意義。
就算當時無帶去醫院搵醫生評估精神狀況﹐法庭都可以傳召處理案件的警務人員/公職人員﹐以及其他証人﹐以了解當時司機的狀況。
亦可以再傳召專家証人(即醫生)根據不同證人的作供去評估。
你自己都識講﹐「精神錯亂唔係口講就得ga」﹐都唔係你話當時精神無錯亂﹐一切都要由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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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幾時有講精神有問題﹐就不用上法庭?
看來你對「控罰是否成立」﹐與我的定義有些少不同。
成立 = 罪成
不成立 = 無罪
你就睇成 : 成立 = 告﹐不成立 = 唔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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