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42.一般駕駛規則
(1)任何司機 ——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g)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不得 ——
(i)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
(ii)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或
(iii)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 ——
(A)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或
(B)任何其他電訊設備的任何附件。 (2000年第192號法律公告) |
|
|
590 海怡半島 ⇆ 中環
|
|
|
|
|
|
收啦樓主,人哋上訴緊你就唔好擺上網啦,淨係不專注駕駛已經可以用374告。 |
|
|
|
|
|
|
|
MatthewY 發表於 2022-4-12 15:01
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42.一般駕駛規則
甘小巴司機可以炒得 |
|
|
|
|
|
|
|
其實條法列一向都好嚴, 目的都係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
捉唔捉到同有冇人捉就後話
|
|
|
|
|
|
|
|
衰左個幾樣都係死罪黎
唯一可以講的是
間公司完全無提及就該投訴VAR既結果 |
|
|
|
|
|
|
|
|
叫樓主試吓係警察面前雙手離軚驚駛,睇吓會唔會告你374囉! |
|
|
你有你可愛,我有我好笑。
|
|
|
|
|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