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要視乎貼文者的態度;鑑於貼文者使用「請勿」兩字,有命令站友之意味,及可能妨礙站友張貼不違反站規的文章,因此判違規。
如果是善意提醒,似乎沒有必要用「請勿」之類語氣較重的字眼。但本人將重新審視有關案件,
如果大家普遍認為有關文章不構成違規,本人將與其他B3聯席板主商討,考慮撤回或修改有關判決。 |
|
|
|
|
|
|
|
與另一位聯席板主商討後,認為id = iczer3之言論未有違反站規36條,因此即時撤銷「警告」。
唯由於有關言論屬態度欠佳,妨礙其他站友之發言權利,因此仍發出「注意」一個。
藉此機會提醒各站友:根據站規40條,本站不是解決私人恩怨的地方,不容許大家以命令或嚴厲語氣對其他站友作挑剔或詰難。
至於是否有站友違規灌水或重複貼相,我們會根據站規作出調查。
[ 本帖最後由 admin49 於 2010-9-11 02:22 編輯 ] |
|
|
|
|
|
|
|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