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討論前俾返一d資料先, 根據站規53條的指引,
灌水, 甚至開玩笑之建議, 其實本身只屬於"普通", 罰則起點
本身只是"警告"/"7日停版"
而一般睇, 灌水相對於罵戰等行為, 是較輕的, 如果根據閣下
建議, 反而是太重wor.
53. 為執行第 52(a) 條,違規行為之嚴重性將大致分為三等:
b)普通
-包括但不限於:
I)張貼私人地方相片而未有合理解釋;
II)標題不當;
III)灌水;
IV)開玩笑式建議;
V)公布從不正當途徑獲取之消息;
VI)未獲授權下引用他人作品;
VII)對站友之態度欠佳;及
VIII) 使用粗言穢語 (嚴重程度)。
干犯此等行為將可能被即時警告或暫停貼文權7日以上,若屢犯不改可被永久停止貼文權;
而閣下講到新版友的例子, 本身是違反 25, 26, 33 站規,難於相提並論 wor,
尤其故意商業宣傳(通常都係新註冊站友去做)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2-14 01:5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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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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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商業宣傳果d有部份係非真人出post,所以我認為板方bam得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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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判刑, 是本人判決, 本人用回admin戶口, 正式回應.
其實本人在考慮有關案件, 是經過小心考慮, 包括有關文章數目, 每篇文章之內容,
及B2版之情況.
有關站友貼出7篇文章, 全部不同標題, 不同內容, 但有相似部分而當中有
實現性低之建議及詞不達意, 本人決定以"灌水"處理, 而我在判刑中指出,
"接近炸版"程度, "接近"意思, 其實亦同時指出未達真正"炸版"("洗版")程度.
相對於閣下的LINK的案件, 本人處理之案件有關文章數目是少好多(38篇文 VS 7篇),
但因為我睇唔到有關LINK之內容, 則難以比較有關內容.
而30日停版, 是否"輕判"? 本人認為這已不是"輕判", 本人參考了站規53的罰則
起點7日停版, 乘以約4倍的30日停版, 去反映其較嚴重性質.
另本人同時亦參考了站規29, 考慮可謂"大量", 但7篇文章本人難以決定為"大量"
而用"炸版"甚至"破壞本站系統"去罰永久停版.
29. 本站不擬為站友同一天內張貼文章或相片的數量作出限制,惟亦請站友衝量當日文章或相片數量的實際情況,避免在同一天內張貼大量的文章或相片。
本人希望各位站友明白, 執行罰則是需要充足理據, 包括站規的支持, 尤其永久
停版, 但本人亦會加倍留意個別人士, 再犯將會加重罰則
謝
B2版主
admin26
[ 本帖最後由 admin26 於 2010-12-14 13:5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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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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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站友 dongfeng 反映上述文章的停板是否過於寬鬆。
有關文章 571611, 站友 LF106 雖然於 2002 年 12 月 22 日註冊,
不過至今貼文只有 36 篇, 再者, 根據 Z4 板的暫停貼文權記錄, 站友
LF106 在過去一年內沒有被停過板, 所以屬於初犯
根據站規, 灌水依照站規 53 b III 條處理, 如站規所言, 「干犯此等行
為將可能被即時警告或暫停貼文權 7 日以上」, 有關站友被警告,
完全按照站規指引
本人的停板通告亦已清楚說明, 再犯停板 7 日
站務人員沒有可能完全滿足每一位站友的期望, 不過, 停板的標準,
不論是否寬嚴, 都必須有所根據. 如果站規有特別指引規定灌水的
停板罰則, 相信大部份板務人員都會樂意依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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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務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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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ongfeng 於 2010-12-14 01:38 發表 
另已達洗板程度的站友,初犯為永久停板,與未經本站授權而張貼廣告者刑罰相同。
根據站規 53 a XI 及 XIII 項, 未經本站授權而張貼廣告者,
「將可能被即時暫停貼文權 30 日以上」
站規沒有規定「初犯為永久停板」
D1 及 D1i 板主
admin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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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務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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