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 16(4a)(4b) of Cap. 230:
(4) 任何專營公司如認為情況需要,可按照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在該公司並不享有獨有權利經營公共巴士服務的任何指明路綫(i.e:聯營路線),增加服務班次,但所增加的班次須─
(a) 由該專營公司與在該路綫經營公共巴士服務的其他專營公司議定;及 (b) 由署長批准。
1.請問專利巴士公司可否將法定的自己做的指明路線轉比另一間公司呢?(請參考s.7 of Cap.230)(專利權有冇合營公司的名?? )
2.即使專利巴士公司可以將法定的自己做的指明路線轉比另一間公司,咁個間公司可唔可以經營/管理其路線服務呢?(請參考s.4(2a) of Cap.230)(專利權有冇合營公司的名?? )
仲有,如果合營公司只係做分賬的平台,上面講的都唔中。
但合營公司就唔可以根據Cap.230收車費wo(有d似以前九鐵巴士唔收得車費咁(不過唔完全相同)),咁d錢仲係個2間巴士公司度wo,咁你講的野完全唔work 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