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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站方就廢除增值功能附例一事作正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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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hong 發表於 2011-7-11 16:5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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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k1032 發表於 2011-7-11 17: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dhong 於 2011-7-11 16:56 發表
增值委員會取消唔等於增值功能附例失效, 公告無清楚列明 委員會 [同] 附例 同一時間失效

主法律失效, 獲主法律授權的組織及附例隨之而失效.

你唔明可以去西九找梁x芬議員教下你, 再唔係去找大狀黨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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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hong 發表於 2011-7-11 17: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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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196 發表於 2011-7-11 17:2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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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hong 於 2011-7-11 17:08 發表


原公告 :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600291&extra=page%3D1

邊度有寫 增值功能附例 失效 ?
沒有白紙黑字寫明失效當然視作有效喇
唔係私下問站長確認失效就失效囉 ...


今次唔係我私下問站長, 而是站長已由佢自己親自公開表明:
"由於站規3B條及51條己於2011年3月20日取消, 《增值功能附例》隨即失效"

而即使之前原公告可能有不完全清晰之地方,但根據站規2c, 站長也有站規最終解釋權,
現時最新公告已清晰係《增值功能附例》於2011年3月20日失效

另外, 公告本身只是通知, 真正亦要睇站規3B條及51條確實己於2011年3月20日取消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1-7-11 17:30 編輯 ]
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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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Shing 發表於 2011-7-11 17:45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是這樣, 這通告是否也應失效?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 ... o=lastpost#lastpost

板主是否有權要求站友發現灌水文章時, 先向板主報告以便處理, 而不是單靠自行扣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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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24 發表於 2011-7-11 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YanShing 於 2011-7-11 17:45 發表
如果是這樣, 這通告是否也應失效?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redirect.php?tid=629657&goto=lastpost#lastpost

板主是否有權要求站友發現灌水文章時, 先向板主報告以便處理, 而不是單靠自行扣分了事? ...

基本上已經無哂法理基礎,所有判決可視作無效。

原帖由 edhong 於 2011-7-11 16:56 發表
增值委員會取消唔等於增值功能附例失效, 公告無清楚列明 委員會 [同] 附例 同一時間失效

站長咪話o左「由於站規3B條及51條己於2011年3月20日取消, 《增值功能附例》隨即失效。」囉,看得懂嗎?
公器公用 香港早要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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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kp3011 發表於 2011-7-11 19:1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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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hong 於 2011-7-11 16:56 發表
增值委員會取消唔等於增值功能附例失效, 公告無清楚列明 委員會 [同] 附例 同一時間失效


今次我同意你個理解

即使人大係釋左法,講清楚某一條例嘅定義,但係響釋法前所做嘅判決依然有效,唔會因為釋法而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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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49 發表於 2011-7-12 10:3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TE24 於 2011-7-11 18:09 發表

基本上已經無哂法理基礎,所有判決可視作無效。


希望藉此機會提醒大家:雖然「增值功能委員會附例」經已失效,但不代表
大家可以任意使用評分功能而不受站規其他適用條文約束。例如,評分內容
含有粗言穢語或人身攻擊、侮辱成份,評分者是否同樣可以逍遙法外呢?
我相信大家都不會認同。

本人參與管理的分板,包括本人七月份擔任輪任板主的Z23板,若有發現
違規評分行為,將按有關站規作出處分。我相信大部分板主,都不會同意
「增值功能附例」失效就代表站友評分可以完全不受站規其他條款約束。

Z23 輪任板主
admin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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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24 發表於 2011-7-12 12: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dmin49 於 2011-7-12 10:33 發表


希望藉此機會提醒大家:雖然「增值功能委員會附例」經已失效,但不代表
大家可以任意使用評分功能而不受站規其他適用條文約束。例如,評分內容
含有粗言穢語或人身攻擊、侮辱成份,評分者是否同樣可以逍遙法外呢?
我相信大 ...

個人認為有關版主可以先行取消有關判決,再重新從站規中引用恰當的站規
重新判決。
公器公用 香港早要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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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lee09 發表於 2011-7-13 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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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IH 於 2011-7-11 12:05 PM 發表

除了增值功能附例外,請問有否其他條文或通知訂明Z板不能評分。
我搵過站規唔見有,置頂文又唔覺有,
搜尋「站務資源 評分」或者「Z 評分」都冇,真心詢問。 ...


http://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278215&extra=page%3D1

  1. 由於站規3B條及51條己於2011年3月20日取消, 《增值功能附例》隨即失效。

  2. 1-2. a. 本附例由 2010 年 8 月 1 日零時起取代以下通告、指引、附例或特定規則條文:
  3.         *  文章評分指引 (2008 年 2 月初版)
  4.         *  文章評分指引 (2008 年 3 月第二版)
  5.         *  文章評分附例
複製代碼



原本《增值功能附例》取代咗文章評分指引,
咁《增值功能附例》取消咗應該係等於被取代文章回復


[ 本帖最後由 ryanlee09 於 2011-7-13 20:27 編輯 ]
38 逸東循環線 Yat Tung Circ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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