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eric278 於 2025-9-26 15:05 編輯
是根據香港法例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25條的規定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7!zh-Hant-HK?xpid=ID_1438403263939_00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在以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殘疾的另一人,即屬違法 ——
(a)拒絕容許該另一人進入或使用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權或獲容許進入或使用(不論須付款與否)的任何處所;
(b)在該首述的人準備容許該另一人進入或使用該等處所的條款或條件上;
(c)在提供進入該等處所的方法上;
(d)拒絕容許該另一人使用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權或獲容許使用(不論須付款與否)在任何該等處所的任何設施;
(e)在該首述的人準備容許該另一人使用該等設施的條款或條件上;或
(f)要求該另一人離開該等處所或停止使用該等設施。
該車長拒絕該輪椅人士使用該班巴士(在乘客願意騰出佔用輪椅空間的情況下),屬違反該條例25條(a)及(d)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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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的話,個司機基本上一定被告入,睇返件事的後續,個司機仲要係輪椅客上車後,不停罵個輪椅客好阻住佢部車,太迫。至於行李,可以放前輪上面,其他的應該由乘客自己抱住囉,甚至太大件,直頭趕落車,說超限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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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司機俾人同行李上咗車之後先話超限趕落車只會令佢衰多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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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司機今次咁樣,其實都可以執定包服架啦,都冇乜所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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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人認領就唔開車,正確做法係咁,本身嗰個位就係輪椅位。
太大型嘅行李本身就唔可以上車,上得車嘅行李就應該係可以容納喺自己座位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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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時之氣 滅自己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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