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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B0版判決問題

[複製鏈接]
3ASV196 發表於 2010-10-5 10: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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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R931 於 2010-10-5 09:40 發表


唔知係咪我中文太差, 岩岩做完CRE中文練習
邏輯病句, 將指一定會, 可能指未確定, 本身條條例就自相矛盾

再黎, 正常只會比一個最高值, 舉個例, XXXX, 可入獄十年
咁呢句說話的意思, 就係指Maximum係十年, 但可以有 ...


不如先不講字眼問題, 我地再詳細睇下站規第52, 及53條...


52. 違反本規則條款之站友可受到暫時或永久停止本站貼文權之處分。站長及板主在對違規站友厘定罰則之時候會考慮以下一個或多個因素
a)違規行為之嚴重性;
b)違規行為之動機;
c)違規行為之頻率或次數;
d)違規站友在網上討論的資歷及其過往之操守;及
e)發生違規行為時之情況。
停止貼文權的期限共分五種,分別為「七天」、「十四天」、「三十天」、「九十天」及「永久」。若站友違反超過一項站規,其停止貼文權的期限將分期執行。一年內違規被暫停貼文權2次或以上,而該等暫停貼文權日數總和超過70天者,將被降格成「非正式會員」(沒有貼文權)一年 (由暫停貼文權終結翌日起計)。

53.為執行第 52(a) ,違規行為之嚴重性將大致分為三等: .....(下略)


第52條清楚指明, 站長及板主在對違規站友厘定罰則之時候會考慮以下一個或多個因素,
由a)至e), 而第53條只是針對 第52(a) , 因此, 今次版主用 "b)違規行為之動機", 去罰比第53條
建議的range 為低的罰則, 本人覺得並無不當, 同樣, 如果有人多次違規, 版主亦可以用"c)違規行為之
頻率或次數", 去判罰比第53條建議的range 為高的罰則, 甚至永久停版....

再加上我之前的論點, 包括那"可能"字眼, 所以, 請不要只根據53條的range, 就睇作一個硬性規定,
一定要跟足, 那只是一個指引, 真正更重要, 是第52條所俾版主的權力呢...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0-5 10:15 編輯 ]
3ASV196.KE7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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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3555 發表於 2010-10-5 11:1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10-5 10:04 發表


不如先不講字眼問題, 我地再詳細睇下站規第52, 及53條...



第52條清楚指明, 站長及板主在對違規站友厘定罰則之時候會考慮以下一個或多個因素,
由a)至e), 而第53條只是針對 第52(a) , 因此, 今次版主用 "b)違規 ...

我同意你的看法。

就今次文章而言,字面看來的確不算太嚴重,我強調係細心思考貼文的動機行為係相當嚴重。
1. 43全冷在B2板已有文論述,全冷一定就係甩熱狗,上冷馬,呢個係不爭的事實。
2. 既然自己不肯定上邊部車,咪等人地去貼車務調動。
3. 最嚴重的就是,要講,但又要含糊引述,動機就係不想為自己出的文章去負責任
如果佢貼個調動貼得清清楚楚,就算係錯,都唔會俾人扣分(因為文章本身已經規限左)。
最弊係我睇唔到實質內容,即係要逼我去佢引述個網站度睇,變相係宣傳其他網站,
如果佢斗膽正名用其網站名稱,就真正違反宣傳其他站的守則。
4. 如果佢唔貼,我無理由相信呢項車務調動消息有人會唔貼,
如果下下都係某線出通告加冷,或全冷,我出通告後就立即走去霸位,話邊個站會引述,
長此落去,呢個主題就完全無存在價值。根本我去第二度睇唔駛黎呢度睇。

觀乎雖則犯在無知,好心做壞事都係做左壞事。根本無理由唔俾我地去減呢類文章的分數。
我重申一點:要求將整個標題禁評負分,改為有提供實質車務調動的貼文才不可負評。
如果堅持判決為注意,則促請還原扣分。無理由可以容忍咁樣不負責任的文章存在。
七擒孟獲尚知廉恥,但某相....
 樓主| sea1986 發表於 2010-10-5 14: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C3555 於 2010-10-5 11:14 發表

我同意你的看法。

就今次文章而言,字面看來的確不算太嚴重,我強調係細心思考貼文的動機行為係相當嚴重。
1. 43全冷在B2板已有文論述,全冷一定就係甩熱狗,上冷馬,呢個係不爭的事實。
2. 既然自己不肯定上邊部車,咪等人地去 ...


我認同你第3同第4點
始終果篇文字眼上看似唔係灌水
但意思及貼文動機實在有待商榷
呢啲冇意義既文最大動機既都只係想呃分
想報料但寫得咁隱晦但又唔想負責任
呢種行為簡直離譜、係唔值得鼓勵
但兩位板主不但冇判重,反而仲判輕
即係擺明鼓勵更多人以後發出呢啲不知所謂、不負責任既文章
睇怕日後B0講親有咩車務改動
每個人都可以咁樣做︰某線全冷甩熱狗上冷馬、詳情請去相關網站
條條thread都係咁既話
B0實水浸、就會失去佢該有既功用

懇請B0板主唔好再逃避事實
請恢復原有判刑
3ASV196 發表於 2010-10-5 16: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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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本身我並不反對以上兩位站友的分析, 那文是有問題,
我相信是公認的, 但直言, 判"注意"同"警告", 個分別是否真係咁大?
(我指個日後影響)

重點係, 不論那判罰的程度, 那文章已經被B0版主裁定是有問題,
是違規, 我始終見唔到輕判就等於容忍/甚至係鼓勵這類文章...
如果係容忍/鼓勵, 就已經判左無罪la...點可能將個判案, 講成
鼓勵, 甚至話日後人人可以咁貼文?!

大家討論時, 又會唔會誇大左一D情況?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0-5 16:43 編輯 ]
3ASV196.KE7270
KC3555 發表於 2010-10-5 17:2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10-5 16:36 發表
動機本身我並不反對以上兩位站友的分析, 那文是有問題,
我相信是公認的, 但直言, 判"注意"同"警告", 個分別是否真係咁大?
(我指個日後影響)

重點係, 不論那判罰的程度, 那文章已經被B0版主裁定是有問題,
是違規, ...

我重點係還原返已被扣的分數。
該文原先已被人扣了6-7分,但較後遭到刪除並改判為注意。
老實講,如果注意不同警告,那有甚麼作用?
有人話連警告記錄都無需在Z4板度張貼,
咁根本注意及警告也不需要出現。
況且警告同注意,本板都是繼續賦予犯例者繼續活動的自由。根本沒有任何阻嚇性。

警告的原意就是如有再犯,會行重典。
注意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
警告貼在Z4板的原意當給下次再犯時,參巧到該人曾留下案底。
今天是否仍然如此?

我的意思是在日後影響的問題,板主應該就站友評分的規限作出檢討。並不該在幾個人扣分,發了警告後;
然後註銷人地評分,改判注意。
再者,我本身係認為該文在不能評分的保護網底下,沒有群眾可以監察該文的情況下張貼。
我認為最低限度該判七天板監。

[ 本帖最後由 KC3555 於 2010-10-5 17:28 編輯 ]
七擒孟獲尚知廉恥,但某相....
 樓主| sea1986 發表於 2010-10-6 09:3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10-5 16:36 發表
動機本身我並不反對以上兩位站友的分析, 那文是有問題,
我相信是公認的, 但直言, 判"注意"同"警告", 個分別是否真係咁大?
(我指個日後影響)

重點係, 不論那判罰的程度, 那文章已經被B0版主裁定是有問題,
是違規, ...


呢啲係原則問題
明明係以警告作判決
但改為輕判注意
作出咁大幅度既改變少不免被認為當中發生乜嘢事
警告係被紀錄,但注意就冇
呢樣已經有唔同
另外論兩位板主既協調問題
其實第一次admin58判決只係差在出通告有少少缺憾外
判定咗警告已經可以
但點解突然admin39要插隻腳出嚟話要另外商討?
到底當中有咩誘因令admin39覺得呢個警告有問題而要另外商討呢?
呢點仍然未得到詳細既答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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